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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黄山市晨旭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山市歙县力丰工贸有限公司受让款本金9500000元、截止2017年3月27日的利息1239231.77元,以及自2019年3月28日起,以9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00017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黄山市晨旭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山市歙县力丰工贸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5000元; 三、若被告黄山市晨旭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款、第二款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黄山市歙县力丰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在最高限额内以被告黄山保强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房地产权证:歙私房字第××号、歙房字第××号,土地证:歙国用(2010)第28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黄山市歙县力丰工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87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92270元,由被告黄山市晨旭贸易有限公司、黄山保强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