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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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亚阳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筑亿方钢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鲁木齐筑亿方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中亚阳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3,371.8元、运费195,858.8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筑亿方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中亚阳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1,196元; 三、被告乌鲁木齐筑亿方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中亚阳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4,657元; 四、驳回原告新疆中亚阳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7.59元,由原告新疆中亚阳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63.69元,由被告乌鲁木齐筑亿方钢铁有限公司负担5,87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