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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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兰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87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58700元为基数,按月息1%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