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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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11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两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9.72元,减半收取计2144.86元(原告已预交2144.86元),由原告负担71.86元、两被告连带负担2073元。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由原告负担的受理费207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1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