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8万元及截至2021年1月11日止的利息39756.20元;并以借款本金38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2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含罚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具体金额以银行会计系统核算数据为准); 二、被告***、***不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有权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他项权证号:川(2018)南充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453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