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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衡东县农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衡东县中钨矿业有限公司
衡东合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衡东县中钨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衡东县农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8%(即日万分之五)计算,又自2020年8月20日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衡东合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衡东县农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60元,由被告衡东中钨矿业有限公司、衡东合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15
发布日期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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