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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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824执3502号 钟某某、栾某某: 申请执行人钟某某与被执行人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陕0824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栾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钟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栾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6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栾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后,申请执行人钟某某自愿用被执行人栾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收入偿还本案全部案件款直至偿还完毕,被执行人栾某某在我院作为申请执人起诉被执行人杨某某,案号(2021)陕0824执1010号依法划拨了被执行杨某某在榆林市XX房XX中心靖边县管理部的存款93000元,该笔案件款分配到申请执行人钟某某与被执行人栾某某,案号(2020)陕0824执3502号71990元,申请执行人钟某某与被执行人栾某某案号(2020)陕0824执3501号20032元。本案所有案件款被执行人栾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钟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824执350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12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1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