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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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24执恢172号 贺某某: 被执行人贺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并处罚金一案,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4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贺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靖边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贺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824执恢17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11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