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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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1.5%计算;以本金1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息给付完毕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两段利息相加之和扣除已偿还利息5700元);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383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