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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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时十日内消除原告***个人信用报告中关于本案借款(借款合同编号:联保字齐市分行克山支行2013年95号)的不良信用记录; 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