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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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鑫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省锦样诉讼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永丰县世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经营权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吉安鑫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永丰县世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缴纳的保证金200000元; 被告***对被告吉安鑫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吉安鑫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驳回原告永丰县世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两项合计5960元,由被告吉安鑫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