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欧乐佳唯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贵州欧乐佳唯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9日、2017年10月28日、2018年8月18日签订的《课时协议》于2020年12月28日解除; 二、被告贵州欧乐佳唯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11,053.2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1,053.2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年)之标准,从2020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日止);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的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元,由原告***负担12元,被告贵州欧乐佳唯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 发布日期 | 2021-07-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