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远东电机(宁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远东电机(宁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5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7月1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人民币66313.18元,之后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仍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远东电机(宁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100元; 三、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远东电机(宁德)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被告远东电机(宁德)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有权以被告远东电机(宁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连续通过式清洗机、数控车床等全套机器设备和坐落于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1#车间1-2层101、4#车间1层101、3#车间1层101、2#车间1层101、2#宿舍综合楼1-5层101、5#车间1层101、(远东电机厂区)1幢1-6层101、2幢1-9层101、3幢1层101的房地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70元,由被告远东电机(宁德)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