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四川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X)有效; 二、被告四川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2月1日起至实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之日止以314,18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30%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72元,减半收取计4,586元,由被告四川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6-09 |
| 发布日期 | 2021-07-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