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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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市人民医院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南宫市冬阳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南宫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5600元、护理费8175元、交通费900元合计34675元(汇入南宫市人民法院农行南宫支行账户50×××16)。 二、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2071.5元、营养费2250元、住院伙补1250元、鉴定费1300元合计6871.5元的70%即4810元,扣除前期垫付的2000元,实际赔偿2810元(汇入南宫市人民法院农行南宫支行账户50×××16)。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负担33元,被告***负担377元(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南宫市人民法院农行南宫支行账户50×××16)。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