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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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应在赣C×××××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机动车商业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保险赔偿金4750元给原告江西保捷实业集团荣昌汽运物流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江西保捷实业集团荣昌汽运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可将履行款直接汇至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账号:21×××15),由本院转给原告。逾期履行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