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明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三明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劳务工资10658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32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216元,由三明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转账交纳诉讼费用务必在转账单上注明案号。户名:沙县人民法院。帐号:18×××31。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沙县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3-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