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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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 商丘市福达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8)豫1402民初9998号民事判决; 二、商丘市福达运输有限公司偿还***欠款261091.83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分段计算,从2016年10月26日起按本金22225.16元计算至偿清本金之日止,从2015年12月1日起按本金161866.67元计算至偿清本金之日止,从2015年9月1日起按本金77000元计算至偿清本金之日止;***已经受让的75000元和收到的2000元,在计算利息时予以扣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16元,合计10432元,均由商丘市福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