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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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好圣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成都名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74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四川绵阳好圣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项债务时,***对成都名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抵押财产享有与成都名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协议以上述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实现上述抵押权后,成都名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向四川绵阳好圣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二、撤销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741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74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四川绵阳好圣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1260000元及利息(以12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为“四川绵阳好圣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1260000元及利息(以126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2020年6月23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433元,均由四川绵阳好圣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