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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透支本金47362.8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支付截至2021年2月25日产生的利息8173.39元、手续费494.5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827.21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支付自2021年2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收,以原告系统自动生成数额为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6元、减半收取计6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9
发布日期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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