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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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一次性偿还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欠借款本金68775.01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12月24日按本金80000元,利息、罚息自2015年12月25日起按本金68775.01元,依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止),已偿付的利息9436.49元应予以扣除;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