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株洲港务总公司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隆润物流有限公司 连云港海通航运有限公司 株洲市石峰区永胜货物转运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连云港市隆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海通航运有限公司运输费共计55423.16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186元,由被告连云港市隆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连云港市隆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海通航运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 |
| 裁判日期 | 2020-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