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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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华丰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许昌市同庆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许昌花溪休闲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许昌花溪休闲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昌市同庆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本金438555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9年3月20日的利息为301268元,其余利息以438555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自2019年3月2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昌花溪休闲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98元,减半收取5599元,由被告许昌花溪休闲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