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廊坊市清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9)冀1003民初4715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廊坊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廊坊市清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水费596694.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10.0元,由上诉人廊坊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