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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变更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03民初411号民事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5万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自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扣除已支付的1350.74元)。”为“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借款本金135万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扣除已支付的261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7-07-18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