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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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林州市九羊服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林州市九羊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截止2021年1月14日的借款本金145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至2021年1月14日为32,585.62元,2021年1月15日起的利息、罚息按照双方签订的《小微企业抵押快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林州市九羊服饰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第一项所负的债务分别在174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如被告林州市九羊服饰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有权对被告***用以抵押的坐落于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弦歌大道路南安彩嘉园XXX号楼1单元XXX号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1,164,2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对被告***用以抵押的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盘庚街西段路北滨河国际花园西区XX号楼5层XX号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1,026,1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44元,减半收取计9,072元,由被告林州市九羊服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