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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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门市荣润燃材料有限公司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丰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门市荣润燃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代偿款2641367.26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以2641367.26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809.34元减半收取15904.67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共20904.67元,由原告***、***负担3241.86元,被告江门市荣润燃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662.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