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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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河南堡隆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翠岭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堡隆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717,900元及利息(2019年2月1日前的利息109,391.78元和从2019年2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时止),逾期未还的余款,被告郑州翠岭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履行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10,623元,律师费1600元,合计12,223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08 |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