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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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宏城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振兴路金隆铁花工程部支付工程款318016元; 二、驳回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振兴路金隆铁花工程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振兴路金隆铁花工程部负担1230元,被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70元;保全费2383元,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振兴路金隆铁花工程部负担400元,被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83元;评估费11161元,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振兴路金隆铁花工程部负担1875元,被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286元;由被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和保全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被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评估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振兴路金隆铁花工程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