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珠海永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永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 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 珠海诺德时代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珠海百盛时代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珠海诺德时代置业顾问有限公司2016年8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分别为:6-360)于2019年11月22日解除; 二、被告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购房款37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67025.2元,被告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中山永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服务款15万元,被告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622元,由被告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负担10710元,被告中山永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其中的33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原告***负担3912元(案件受理费原告申请缓交,本院已准许,由双方在本案执行阶段一并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珠海诺德时代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珠海百盛时代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山永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