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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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昌硕市政基础设施一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江苏源天投资有限公司 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3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昌硕中心名义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的“除去江苏源天投资有限公司在昌硕中心中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等身份”的决议无效。 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合计120元(江苏源天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直接支付给江苏源天投资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7-13 |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