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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成铁路客运专线四川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8148.16元;

二、被告广东隧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7222.2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6123元,其他费用600元(两次公告费各300元),共计6723元,由原告***负担3000元,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隧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723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将应承担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2-31
发布日期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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