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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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茂名市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欠款17713.28元及支付自2018年5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上述欠款17713.28元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元(原告茂名市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该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于履行本判决义务之时一并迳付原告茂名市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不作另行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