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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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泰磊建材有限公司 聊城市东昌府区尚东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聊城市泰磊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后十日内返还聊城市东昌府区尚东置业有限公司货款及复检费计436347.64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年利率10%计算)。 二、***对聊城市泰磊建材有限公司上述返还货款及复检费计436347.64元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38元减半收取4119元,由聊城市泰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