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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银融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环嘉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 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有恒再生资源市场修场废品收购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有恒再生资源市场修场废品收购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微银融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11月17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4333.35元;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环嘉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有恒再生资源市场修场废品收购站所负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环嘉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有恒再生资源市场修场废品收购站追偿; 三、驳回原告微银融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有恒再生资源市场修场废品收购站、环嘉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1592元、案件受理费4515元、公告费260元(微银融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均由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有恒再生资源市场修场废品收购站、环嘉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