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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庆云庆金车行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庆云德利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 庆云环宇生物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庆云庆金车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0元、利息5620.49元,以及自2019年8月8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逾期未付利息的复利(罚息以2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8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复利以逾期未付的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山东庆云庆金车行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 三、被告庆云环宇生物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庆金德利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32元,由被告山东庆云庆金车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环宇生物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庆金德利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