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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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103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 二、福建省中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钢兴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86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28622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11408元,鉴定费3700元,由福建省中南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8元,由福建省中南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