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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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纺西支行借款本金894850元、利息9200.25元及逾期利息4110.75元,合计908161元;被告邯郸市乾亿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被告邯郸市乾亿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55元,减半收取7577元,由被告***、***、邯郸市乾亿担保有限公司承担5990元,由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纺西支行承担15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