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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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汇励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玉溪新兴钢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玉溪新兴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玉溪汇励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费28000元。 如负有义务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玉溪新兴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