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晋江市青阳赐银冷冻食品经营部货款45611元以及自2019年1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晋江市青阳赐银冷冻食品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42.5元,由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