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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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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哈尔滨市润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偿付借款本金1.7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9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4,584,185.37元;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以1.7亿元为基数按照本案《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1.07%的标准计算罚息、复利);

鑫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兴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列债务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哈尔滨市润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有权以鑫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设定质押的在鑫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99%的股权和在哈尔滨市润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1%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哈尔滨市润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有权以鑫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设定质押的在哈尔滨市润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99%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哈尔滨市润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有权以鑫塔黄金投资有限公司设定质押的在鑫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哈尔滨市润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有权以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设定质押的在黑龙江科技大学的3942万元债权按债权给付期限受偿;

如哈尔滨市润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有权以厦门兴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车位(抵押明细详见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附页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优先受偿;

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4,720.93元,保全费5,000元,由哈尔滨市润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鑫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兴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鑫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鑫塔黄金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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