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市三才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厦门市三才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22040元及违约金15896元;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货款货款22040元及违约金15896元的偿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5元,由原告***负担382.22元,由被告厦门市三才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12.78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厦门市三才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先行垫付,由被告厦门市三才商贸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