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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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基业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丰台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北京丰台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金诚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日签订的《角门东里煤库租赁意向协议》,解除日期为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二、北京丰台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金诚基业商贸有限公司返还房屋租赁押金250000元; 三、北京丰台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北京金诚基业商贸有限公司损失4756932元; 四、北京金诚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丰台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二〇一七年四月至六月水费7600元、电费53208元; 五、驳回北京金诚基业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北京丰台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90.7元,由北京金诚基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5682.7元(已交纳),北京丰台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74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费15824元,由北京丰台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513元(已交纳),北京金诚基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1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