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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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0709.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中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7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反诉受理费25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