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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珠海市城市开发监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南粤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中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
恩平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中山地质工程勘察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0709.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中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7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反诉受理费25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1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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