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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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驰运输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受损失32278.95元,由被告人寿财险信阳公司承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 二、被告***、***、信阳华驰公司不再承担责任。 若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4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