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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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 广州市万新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州市万新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支付保修款98198.6元及利息(从2017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保修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27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