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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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45957.22元、保费3062.73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9019.95元为基数,以每日0.03%为标准,自2020年7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代偿款与保费之日止); 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9元,减半收取609.5元,由***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未按时交纳,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