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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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11583681元; 二、驳回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440.60元,由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担180918.92元,由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9521.68元。鉴定费18.30万元,由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1170元,由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担41830元。保全费5000元,由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被告: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裁判日期 | 2018-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