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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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珠海马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珠海马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71180元; 二、被告珠海马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7118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珠海马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0元(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77元,由被告珠海马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93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