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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保全结果和期限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C}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保全结果和期限通知书 (2021)桂0902执保982号 申请人郑敏与被申请人曾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标的为80000元,本院作出(2021)桂0902民初5201号民事裁定书,对担保人和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冻结。 现将该案保全结果及其风险等情况告知如下: 一、在保全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本院许可或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对本案查封、冻结控制的保全财产进行转移、隐匿、损毁、拍卖、变卖、抵押、质押、留置、使用、租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车辆、船舶、机器设备等)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和冻结注册商标权、股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继续查封和轮候保全、预查封的期限同前述规定。 三、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声明: 本人已经收到保全结果和期限告知书及其保全依据,知晓上述告知内容及其风险。如对本案保全结果有异议,将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如需继续申请保全,我方将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未申请的,造成保全财产过期自动解封或不能续封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